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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救助對象
發布時間:
2021-11-01
來源信息:
觀山湖區醫療保障局
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等單位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筑府辦函〔2016〕98號)文件
城鄉醫療救助對象
(1)特困供養人員;
(2)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老職工;
(3)家庭經濟困難的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的精神障礙患者;
(4)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5)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6)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者;
(7)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不含1-6級殘疾軍人);
(8)低收入家庭中的60歲(含)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一、二級)和重病患者(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非農業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高于戶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于或等于戶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家庭;農村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農業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在戶籍所在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0%以內的家庭);
(9)因醫療自付費用過高導致家庭無力承擔的患者(需同時具備三個條件: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難、個人自付合規醫療費超過家庭前12個月總收入50%以上、家庭財產符合相關規定);
(10)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群眾。